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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象棋,是我国传统体育项目,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科学合理的象棋竞赛体系建设是项目健康发展的基本前提,是保持竞技水平优势的必要条件,也是赛事活动组织规范的有力保障。《象棋竞赛规则》(2020 版)经中国象棋协会审定出版,是今后国内比赛运动员和裁判员必须遵循的技术规范和行为规范准则。

在《象棋竞赛规则》修订过程中,为了适应象棋事业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强象棋比赛的公平性、科学性和合理性,中国象棋协会组织力量,以裁判员委员会和技术标准化委员会为主,会同多位行业资深裁判、专家、教练和优秀棋手对 2011 版《象棋竞赛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总结,广泛征求意见,吸收各方面建议, 进一步修改完善。对部分棋例进行了重新梳理,使逻辑更加清晰,语言表述更加准确。结合现代竞赛特点, 在体现规则发展延续性的基础上,保持了原规则的基本结构,增加了部分内容。以近十年全国象棋甲级联赛通用判罚标准为基础,统一了象棋赛事的判罚尺度, 首次在《规则》中增加了“快棋细则”部分,明确规定了比赛用时、快棋类型、加赛办法等内容,使规则内容更加全面、赛事组织更加标准。

近年来,全国各地举办和参加象棋各种形式、各种级别比赛的热情不断高涨,《象棋竞赛规则》(2020 版) 的出版符合时代发展的需要,在满足广大爱好者多元化赛事活动需求的同时,对保障竞赛秩序方面提供了及时的规范依据。

《象棋竞赛规则》未来将在保持稳定性和适应性的基础上,秉持科学化和国际化的原则,不断丰富完善规则内容,促进技术水平提高,优化竞赛体系,保障象棋竞赛有序开展。

本次规则出版,得到了协会各委员会、各象棋队和广大象棋爱好者的关心和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诚挚的感谢!

中国象棋协会 朱国平

2020 年 6 月

目录

第一章 行棋规定

第 1 条 棋盘和棋子

第 2 条 行棋和吃子

第 3 条 将军、应将、将死、困毙、自杀

第 4 条 胜、负、和

第 5 条 摸子、落子、纠正错误

第二章 比赛规则

第 6 条 计时

第 7 条 记录

第 8 条 犯规

第 9 条 对局结束

第三章 比赛通则

第 10 条 比赛办法

第 11 条 团体赛比赛种类

第 12 条 先后手确定

第 13 条 成绩计算

第 14 条 名次确定

第四章 比赛附则

第 15 条 比赛组织

第 16 条 棋手须知

第 17 条 裁判职责

第 18 条 处分权限

第五章 裁判细则

第 19 条 退出比赛

第 20 条 迟到

第 21 条 超时的裁定

第 22 条 提和的裁定

第 23 条 待判局面的裁定

第六章 棋例

第 24 条 术语解释

第 25 条 棋例总纲

第 26 条 棋例通则

第七章 快棋细则

第 27 条 快棋赛通则

第 28 条 快棋赛规定

第 29 条 快棋赛细则

第 30 条 淘汰赛办法

第八章 棋例细则

第九章 棋例参考图

附录

附录一 象棋群体比赛简明规定

附录二 循环赛对局秩序表

附录三 积分编排制定位编排法的编排原则和编排方法

附录四 单败淘汰赛、双败淘汰赛和单淘汰制附加赛对局秩序表

附录五 全队轮赛制对局秩序表

第一章 行棋规定

第 1 条 棋盘和棋子

1.1 象棋盘由九道直线和十道横线交叉组成。棋盘上共有九十个交叉点,象棋子摆放和活动在这些交叉点上。

棋盘中间直线断开处称为“河界”,河界内应标注“楚河 汉界”;两端划有斜交叉线的地方称为“九宫”。九道直线,红棋方面从右到左用中文数字一至九来标识,黑棋方面从右到左用阿拉伯数字 1 至 9 来标识。

1.2 棋子共有三十二个,分为红、黑两组,每组十六个,各分七种,其名称和数目如下:

红棋子:帅一个,车、马、炮、士、相各两个,兵五个。

黑棋子:将一个,车、马、炮(砲)、士、象各两个, 卒五个。

子力价值:原则上一车相当于双马、双炮或一马一炮, 马炮等值,车、马、炮称为“强子”;仕(士)、相(象)等值,称为“弱子”。过河兵(卒)价值浮动。

1.3

对局开始前,双方棋子在棋盘上的摆法见图 1。印刷体棋图规定为:红方棋子在下,用阳文;黑方棋子在上,用阴文。

1.4 标准棋盘每格均应为正方形,每格边长应为 4.0至 5.0 厘米。棋盘长度应为 40 至 50 厘米,宽度为 36至 45 厘米,厚度不小于 0.5 厘米。

比赛演示用的大棋盘为立式,红方在下,黑方在上。棋盘和棋子大小,可根据场所相应调整。

1.5 每个平面圆形棋子直径应为 3.0 至 4.0 厘米,厚度为 1.0 至 2.0 厘米,大小与棋盘相应配套。棋子分红黑两组,字体规范、醒目。

1.6 棋盘和棋子的底色,均应为白色或浅色。棋盘上直线和横线应为红色或深色,四周应留有适当空白面积。

第 2 条 行棋和吃子

2.1 对局时,由执红棋的一方先走,双方轮流各走一着,直至分出胜、负、和,对局即终了。

双方各走一着,称为一个回合。

2.2 棋子的走法:

帅(将)每着只许走一格,只能在“九宫”内前、后、左、右移动。任何一方走之后,都不准造成帅、将在同一条线上直接对面。

仕(士)每着只许沿“九宫”斜线走一格,可进可退。相(象)不能越过“河界”,每着斜走两格,可进可退,即俗称“相(象)走田字”。当“田”字中心有棋子(无论何方)占据,俗称“塞相(象)眼”,则不许进或退。

马每着走一直(或一横)一斜,可进可退,即俗称“马走日字”。如果在先直(横)的那个交叉点有棋子(无论何方)占据,俗称“蹩马腿”,则不许进或退。

车每着可以直进、直退、横走,不限格数,但不可隔子而行。

炮的走法同车一样;吃子时必须隔一个棋子(无论何方) 跳吃,即俗称“炮打隔子”。

兵(卒)在过“河界”前,每着只许向前直走一格;过“河界”后,每着可向前直走或横走一格,但不能后退。

2.3 行棋方将某个棋子从一个点走到另一个点,即为一着。走一着棋时,如果己方棋子能够走到的点有对方棋子存在,就可以把对方棋子吃掉而占领该点,但不可以吃己方的棋子。

第 3 条 将军、应将、将死、困毙、自杀

3. 1 一方棋子攻击对方的帅(将),并在下一着能将其吃掉,称为“将军”,或简称“将”。

3.2 被“将军”方必须立即“应将”,如果无法“应将” 或不“应将”,即被“将死”。

3.3 轮到行棋的一方无子可走,即被“困毙”。

3.4 一方行棋后形成帅、将直接对面,或主动送吃帅(将),或在被“将军”时误走他子而没有“应将”,这些听任对方吃帅(将)的行为均属“自杀”。

第 4 条 胜、负、和

4.1 对局时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输棋(负),对方取胜;

4.1.1 被“将死”;

4.1.2 被“困毙”;

4.1.3 走棋后(已离手)形成“自杀”,参见 3.4 款;

4.1.4 形成待判局面,为单方“长将”;

4.1.5 形成待判局面,为一方违反禁例,应变着而不变;

4.1.6 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对局;

4.1.7 超过了比赛规定的迟到判负时限;

4.1.8 全国比赛一次,省级(含以下)和全国少年赛(含以下)比赛两次违反行棋规定;

4.1.9 两次未走棋先按钟;

4.1.10 三次犯规;

4.1.11 在同一“自然限着”阶段内,第二次提出“自然限着”和棋,经审核不属实;

4.1.12 宣布认输;

4.1.13 对局中拒绝遵守本规则或严重违反纪律。

4.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和棋:

4.2.1 一方提议作和,另一方表示同意;

4.2.2 双方均无取胜可能的简单局势;

4.2.3 棋局出现待判局面,符合“棋例”中“不变作和” 的有关规定;

4.2.4 符合“自然限着”的回合规定,即在连续 60 回合中(可根据比赛等级酌减)均未吃过棋子。

4.3 每局棋在 25 回合(含)内,原则上双方均不得提和。如此时形成双方不变作和的待判局面(计 3 个循环),由红方变着,不变判负。

第 5 条 摸子、落子、纠正错误

5.1 摸触己方的哪个棋子,就应走那个棋子,除非所摸触的棋子根本不能走,才可以另走他子。

5.2 摸触对方的哪个棋子,就必须吃掉那个棋子,只有当己方的任何棋子都无法去吃时,才可以另行走子。

5.3 先摸触己方棋子,后摸触对方棋子,处理顺序如下:

5.3.1 前者必须吃掉后者;

5.3.2 如前者无法吃掉后者,则必须走动前者;

5.3.3 如前者无法走动,则必须用别的棋子吃掉后者;

5.3.4 如均无法吃掉后者,才可以另行走子。

5.4 先摸触对方棋子,后摸触己方棋子,处理顺序如下:

5.4.1 后者必须吃掉前者;

5.4.2 如后者无法吃掉前者,则必须用别的棋子吃掉前者;

5.4.3 如均无法吃掉前者,则必须走动后者;

5.4.4 后者无法走动,才可以另行走子。

5.5 同时摸触双方棋子,处理顺序同 5.4 条款。

5.6 摆正棋子只能在自己行棋的时间内进行,且必须事先申明,否则按摸子论处。如系明显误碰某个棋子, 不作摸子论处。

5.7 行棋后(以手离开棋子为准),即视为落子生根,不得悔棋。如系无意中失手将棋子脱落在棋盘上,可不作落子论处。

5.8 在对局过程中,出现意外错误,无论出自何方,应及时纠止,过时不予受理。

5.8.1 对局中发现先后手颠倒,如在 5 分钟内发现则换先重赛;否则,视为双方认可,继续比赛,对局结果有效。

5.8.2 如果发现棋子意外挪动至其他点(5 个回合内), 应恢复到错误前的局面重走。重走时,轮走方可以重新选择走动己方任意棋子。

5.8.3 如果发现有一着棋违反行棋规定(5 个回合内),则按 4.1.8 或 8.1.8 条款处理。如符合 8.1.8 条款,应从发现错误的那一着重走,重走时,轮走方那个已动的棋子应视为已经摸触,必须按 5.1 条款走棋。

5.9 碰乱棋子时,碰乱方应在自己用时内摆正,不判罚。如已按钟或按钟后碰乱棋子,当对方用时不足 3 分钟时,判碰乱方负;对方用时在 3 分钟以上(含 3 分钟),为其增加 3 分钟用时。碰乱标准为两个及以上棋子离开交叉点,或将棋子碰出棋盘外。

5.10 凡走棋并按钟后出现棋子走在两个交叉点之间且无法辨别位置,由对方指定其中一个点作为落点。

第二章 比赛规则

第 6 条 计时

正式比赛,采用具有两个钟面的数字式电子计时钟或指针式计时钟,分别计算双方走棋的时间。对局双方必须在行棋后用走棋的手按钟。比赛前棋钟置放朝向应统一安排,原则上放在先手方左侧。赛前应根据比赛性质与规模,规定具体采用的棋钟和计时方案。计时方案有:

6.1基本用时加秒制:例如每方基本用时 60 分钟,每走一步加 30 秒。

6.2限时包干制:规定时间内完成比赛,不限着数。

6.3快棋赛用时制:每方限时 15 分钟(含)以下的比赛统称为快棋赛。

6.4贴时制:特定的比赛,为了平衡先后走的差别,可采用贴时办法。

第 7 条 记录

7.1在要求棋手记录的比赛中,双方应在对局过程中逐着认真记录,字迹应清晰准确。每漏记 4 着判犯规一次;每漏记 8 着(含)以上,直接判犯规两次。

7.2如果记录无法辨认或雷同,等同漏记,经裁判确

认后,按 7.1 款精神予以判处。

7.3对局终了,裁判员如认为某份记录不够清晰、准确,有权要求该方在对局结束后誊清补正。录谱由胜方负责输入对局着法;和局则由红方负责输入对局着法。

7.4如棋手拒绝执行 7.1、7.2、7.3 条款规定,裁判可引用 4.1.13 条款判其作负。

7.5记录方式可采用完整与简写两种:

第 8 条 犯规

8.1对局时,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即为犯规:

8.1.1在对方走棋时间内,有故意干扰、分散对方注意力的行为;

8.1.2对局进行中,擅自停、开棋钟;

8.1.3提议作和的次数超过对方达两次;

8.1.4提出自然限着和棋,经审核不属实;

8.1.5触摸己方无法走动的棋子,或摸触对方的棋子而己方的任何棋子都无法吃掉它;

8.1.6所做记录符合 7.1、7.2 款规定;

8.1.7没有走棋先按钟;

8.1.8全国少年赛、省级以下比赛违反行棋规定一次;

8.1.9违反棋手须知中的有关规定,而情节尚不严重者。

8.2凡判处犯规,裁判员须当场宣布并及时记录。如犯规方立即认输,可以免判犯规。

第 9 条 对局结束

对局终了后,在记录纸上注明比赛结果及双方所用时间、犯规情况,双方棋手和监局裁判当场签字认可, 为对局结束。

第三章 比赛通则

第 10 条 比赛办法

10.1循环制:

在人(队)数不多而时间许可的条件下,可采用这一制度。通常采用一局制,人(队)数较少时也可采用两局制或双循环制。循环赛对局秩序表参见附录二。

在人(队)数较多,可以根据棋手(队)的最新等级分或比赛成绩排定“种子”,分成若干组进行循环初赛,从各组选出一定人(队)数进行同名次或交叉决赛。

10.2积分编排制:

在人(队)数较多,赛程较短,而“种子”又不易安排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积分编排制。

定位编排法的编排原则和编排方法参见附录三。

10.3淘汰制:

参加比赛的人(队)数较多,时间较紧,可酌情采用单淘汰制、双败淘汰制或交叉淘汰等其他淘汰方式,并适当安排预选赛、附加赛。单败淘汰赛、双败淘汰赛和单淘汰制附加赛秩序表参见附录四。

10.4组合赛制:

根据比赛需要,可综合采用多种赛制。

10.4.1积分晋圈淘汰制:

这是积分编排制和淘汰制相结合的一种赛制。具体方法:第一阶段采用积分编排,通过若干轮次录取相应人数,参加第二阶段的单淘汰赛。

10.4.1.1一轮制淘汰赛。第一阶段排名 1、2 的,进行冠亚军决赛;排名 3、4 的,争夺铜牌。

10.4.1.2两轮制淘汰赛。第一阶段第 1 名对第 4 名, 第 2 名对第 3 名,胜者进行冠亚军决赛,负者进行三四名决赛。

10.4.1.3淘汰赛慢棋抽签选择先后走。

10.4.1.4积分末位淘汰制

这是积分编排制和淘汰制相结合的又一种赛制。具体方法:在赛程过半时,规定每一轮淘汰若干名积分最低的棋手,直至保留若干名棋手参加最后一轮比赛。

10.4.3N+1 赛制:

10.4.3.1采用积分编排制赛 N+1 轮,第 N 轮结束后排名前 2 名的棋手,无论之前是否碰过,进行冠亚军决赛,其他棋手进行第 N+1 轮积分编排赛确定第 3 名及以后名次。

10.4.3.2冠亚军决赛,先平衡双方的先后手,如果双方前面轮次先后手次数一样,由第一阶段名次列前的棋手选择先后手。

10.4.3.3截至第 N 轮对过冠亚军的棋手,其对手分按两位棋手N 轮赛后得分加决赛慢棋得分即共计N+1 轮得分之和计算。

第 11 条 团体赛比赛种类

11.1分台定人制

比赛按台次顺序分台定人进行。各参加单位报名时, 必须根据技术水平高低排定本队棋手的台次。

全国性比赛,以最近一次公布的棋手等级分作为衡量棋手技术水平高低的依据。等级分高者,台次应列前。无等级分者排在有等级棋手的后面。

11.2分台换人制

准许各参加单位增报一定名额的替补队员,台次的排列原则同 11.1 款。各轮比赛出场者可以有所不同,但台次顺序不能前后颠倒。例如:比赛分四台进行,另有两名替补队员,则出场顺序可以是 1-2-3-4,也可以是1-2-3-5,直至 3-4-5-6,共十五种顺序,每场比赛各队可以从中自选一种。

11.3临时定台制

各队在每一场比赛开始前,临时排定或抽签确定本队队员的出场台次,与对方队相应台次的棋手对弈。全队轮赛制对局秩序表见附录五。

11.4全队轮赛制

适用于队与队之间的对抗赛,一方所有队员与另一方所有队员逐一对弈。

11.5队员总分制

比赛不分台次,按照各队棋手参加个人赛名次之和来计算团体成绩。

第 12 条 先后手确定

12.1循环制个人比赛,按照附录二《循环赛对局秩序表》来确定,表上每轮号码列前者执红棋。

12.2循环制团体比赛,凡在《循环赛对局秩序表》上每轮号码列前的队,其单数台棋手均执红棋,双数台棋手均执黑棋。

12.3积分编排制比赛,按照附录三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先后走。团体比赛“先走”的队,其单数台执红棋先走,双数台则执黑棋后走。

12.4淘汰制比赛,以抽签确定先后手。两局制比赛, 不论个人赛还是团体赛,第一局抽签确定先后手,第

二局换先。

第 13 条 成绩计算

13.1每局棋结果,胜者 2 分,负者 0 分,和棋各记 1分。

13.2团体赛记分,分别记“场分”(团体分)和“局分”(个人分)。每场棋结果,局分多者为胜,场分记 2 分;局分少者为负,场分记 0 分;局分相等者为平,场分各记1 分。

13.3可根据比赛需要调整双方胜、负、和的记分标准。如胜方计 3 分、负方计 0 分、和棋各计 1 分或胜方计3 分、负方计 0 分、先手方和棋计 1 分、后手方和棋计 2 分等。

第 14 条 名次确定

14.1在一局循环制的个人比赛中,根据个人积分排列名次,积分多者列前。如积分相等,按以下顺序区分: 小分(所胜对手的全部积分与所和对手积分的一半之和)、胜局、直胜、犯规、后走局数、对局时后走、后手胜局。遇轮空均不计算成绩和先后手。

在一局双循环制个人比赛中,根据个人积分排列名次, 积分多者列前。如积分相等,按以下顺序区分:小分(两次单循环小分之和)、胜局、直胜、犯规、后走胜局, 如仍然无法区分,则依次比较第一个循环的积分、小分、胜局、直胜、犯规、后走局数、对局时后走、后走胜局。

14.2在两局或多局循环制个人比赛中,根据个人场分排列名次,场分多者列前。如场分相等,按以下顺序区分:局分总和、胜局、直胜、犯规、后走胜局。

14.3在一局积分编排制的个人比赛中,根据个人积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如积分相等,可按下列相关条款及条款中所列顺序依次区分:

14.3.1对手分(所对弈过的全部对手的积分之和)、胜局、犯规、后走局数、后走胜局。如无法区分,则比较前一轮成绩,以此类推,直至区分;

14.3.2累进分(每轮积分相加总和)、胜局、犯规、后走局数、后走胜局。如无法区分,则去除第一轮得分进行比较,如仍相等,则再去除第二轮的积分,以此类推,直至区分。

14.4在比赛开始前退出,如系循环制且剩余为双数,应重新抽签。如系积分编排制,可考虑补足双数。一旦出现单数,凡轮空者的成绩按胜局计分,团体成绩按胜场计分,其对手分按有分棋手(队)中的最低得分(不包括 0 分)处理;如少于(不含)七轮或 16人(队)时,其对手分按有分棋手中最低得分的 50%(一半)处理。

14.5在一局循环制的团体比赛中,根据各队所得场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场分相等时,按以下顺序依次区分:全队总局分、全队胜场、全队胜局、直胜、全队犯规。如无法区分,则比较后走局数,后走胜局, 直至区分。遇轮空均不计算成绩和先后手。

14.6在一局双循环制的团体比赛中,根据各队所得场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场分相等时,按以下顺序依次区分:全队总局分、胜场、全队胜局、直胜、全队犯规。如仍无法区分名次时,以附加赛区分。

14.7在一局积分编排制的团体比赛中,根据各队所得 的场分多少排列名次,多者列前。场分相同时,按以 下顺序依次区分:团体对手分(所对弈过队的场分总和)、全队总局分、全队胜场、全队胜局、全队犯规。如无 法区分,则比较前一轮名次,以此类推,直至区分。

14.8在一局积分编排制的团体比赛中,也可根据各队的总局分排列名次,多者列前。

14.9在队员总分制(无论循环制或积分编排制)的比赛中,根据各队棋手个人名次总和多少排列名次,少者列前。如相等,则比较最高个人名次。

第四章 比赛附则

第 15 条 比赛组织

建立竞赛组织机构,负责比赛组织工作,满足竞赛要求。制订有关的章程和补充规定。设裁判委员会,重大比赛应设立仲裁委员会和赛风赛纪委员会。

15.1比赛的标准棋桌,应为长 130 至 160 厘米、宽60 至 70 厘米(比棋盘长度宽出 20 厘米)、高 70 至72 厘米。

15.2比赛场地应具有安静舒适的环境,大小须容纳所有比赛棋桌,至少应按一台棋 3.5 平方米计算,并考虑通道与比赛区域的间隔空间和工作台等。赛场照明应达到 300 流明的强度,温度以 20 摄氏度至 26 摄氏度之间为宜。

15.3重大赛事或重要场次,可在获得组委会批准后, 在比赛场地安置信号屏蔽器。

第 16 条 棋手须知

16.1服装整洁,仪表大方,文明对弈。

16.2对局时,棋手不得随意离席,远离比赛区。

16.3对局中出现问题,应在自己走棋的时间内提出。发生争议时,应当服从裁判。

16.4已经结束对局的棋手,需遵守观众规定。

16.5公平竞赛,遵守体育竞赛纪律,尊重对手,尊重裁判,尊重观众。

第 17 条 裁判职责

17.1严肃、认真、公止、准确地执行竞赛规程和规则, 裁决比赛中出现的问题。

17.2认真进行业务学习和裁判实习,细致检查比赛场地、器材及其他必需用品。

17.3加强与参赛者的联系,逐条阐明规则精神和执法尺度。

17.4熟悉比赛的具体情况,根据竟赛组织机构的要求, 拟订必要的补充规定。

17.5负责每场比赛的组织和监局,公布比赛结果。

17.6恪尽己职,维持赛场良好的竞赛环境。

17.7接受组委会竟赛组织机构的考评。

第 18 条 处分权限

18.1监局裁判有权作出警告处分。

18.2裁判长有权作出取消当场比赛资格的处分。

18.3竞赛组织机构有权作出除名处分。对除名者,按退出比赛处理。

18.4竞赛组织机构可以向相应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对使用象棋软件作弊等严重违纪的棋手作出停赛、取消等级称号及终身禁赛的处分。

18.5在积分相同时,把受到 18.1 和 18.2 款处分的人(队),按其轻重程度和次数,依次排列在最后几个位置上。